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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陈基华先生、任真女士、涂崇禹先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认真履行审计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将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陈基华、任真、涂崇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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